据报道,4月20日,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近期新修订出台的《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亮点颇多。
据介绍,《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于2007年4月份施行。随着物业管理市场的迅速发展,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新修订的《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三十四条,共七章一百一十条,囊括了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等内容,并对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物业服务收费等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处分小区公共设施权益
办法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处分。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获得的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业主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在业主大会成立后,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
人民防空工程用作停车位租期不超过三年
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示;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同时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